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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先按遗嘱继承,还是先按法定继承遗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一)不是法定继承人,也能继承得到遗产吗?

问:张某父亲生前有5万元存款,还遗留有一些衣物、字画等。去年八月份张某父亲死亡,这时,张某父亲的外甥甲提出说,张某父亲生前写过一张经公证机关证明过的字条给他,字条上写明张某父亲死后,赠给外甥甲五千元。张某是他父亲唯一的儿子,外甥又不是张某父亲的法定继承人,他能不能得到张某父亲的遗产呢?

答:张某的外甥能够得到五千元的遗产。理由如下: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或者遗赠办理”。这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遗产按法定继承人依顺序继承;但如果被继承人有遗嘱的,则应按照继承或遗赠办理。所谓遗嘱继承和遗赠,就是财产所有人生前立下字据(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口授遗嘱),对他死后财产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可以取消某一个或某几个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可以把自己财产在死后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还可以把自己遗产中的全部或一部分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个人。以上这些遗嘱,只要内容合法并经过法定手续,都是应该承认的,继承人也是应该遵照执行的。据所述情况,张某父亲生前写有书面字据,他愿把自己存款中的一部分(即五千元)赠给他的外甥甲,这字据如果经过公证机关的查证属实,内容合法,这就可以取得遗产,这是遗嘱自由原则的体现,是张某父亲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张某无权干涉。

 

(二)是先按遗嘱继承,还是先按法定继承遗产?

问:梁某死后遗留40000元钱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梁某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只有小女儿还在大学读书。儿女们经过协商平均分割遗产。在外念书的小女儿得知此事后,返回家中,提出父亲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过,主张应得遗产钱款40000元。其他哥哥姐姐认为做父亲的偏心,不公平,应当按照每人份额分割遗产。请问,继承开始后,因立有遗嘱,是先按遗嘱继承,还是先按法定继承办理?

答:按遗嘱继承。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办理。“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我国财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三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适用效力是不平等的,继承开始后如果有遗嘱的,应先按照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这充分反映了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意志和愿望合理地使用权遗产得到处分。上例中,梁某生前自愿立下遗嘱,把自己的40000元的存款留给小女儿,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遗嘱先继承,梁某的小女儿应得到40000元的遗产。对于梁某遗留的其他家庭用品,由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按份平等继承。梁某的小女儿按照遗嘱继承40000元遗产后,仍然有权按法定继承其他遗产。所以,有遗嘱的,首先应按遗嘱继承办理,不是先按法定继承办理。

 

(三)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自书、代书遗嘱,以哪个为准?

问:被继承人甲为避免死后子女为争继遗产发生纠纷,于2007年3月立一份自书遗嘱:“我死后,四间房屋由儿子乙继承,30000元存款由女儿丙继承。”2008年乙结婚,单位租给住房一间。丙也参加工作,每月工资4500元。甲考虑子女生活的变化,又立一份自书遗嘱:“我死后,两间房屋由女儿丙继承,两间房屋和30000元存款由儿子乙继承。”2009年1月,甲病重,儿子乙因故未能经常照顾甲,治疗期间女儿经常照顾甲的生活。于是,甲又让女儿丙代书遗嘱:“我死后,四间房屋和20000万存款由女儿丙继承,10000元存款由儿子乙继承。”不久,甲病故。乙与丙兄妹二人为继承发生纠纷。请问本案应以哪份遗嘱为准进行继承?

答:以第二份遗嘱为准。理由如下:

根据《继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被继承人甲有权对原立遗嘱予以撤销或变更。甲先后立了三份遗嘱,前两份为自书遗嘱,最后一份为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立有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最后的代书遗嘱却是无效遗嘱,其无效的原因在于:(1)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本案没有见证人;(2)根据《继承法》第18条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而本案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却是继承人丙。因此,本案三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先确认代书遗嘱无效,然后再确认前两份遗嘱的最后一份,即第二份自书遗嘱为合法有效遗嘱,按第二份遗嘱继承遗产。

 

(四)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偿还他生前债务时应当如何处理?

问:不久前,李某继承了已病故的父亲的遗产,总价值40000元。但继承后发现,李某的父亲生前在开办个体工商户时银行贷款50000元未返还。而李某的父亲全部遗产仅有40000元,尚不够还贷款,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该怎么办?

答:李某仅负有偿还40000元的义务,理由如下:

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精神,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死者生前的个人债务。这是因为,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享受了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但继承人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仅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不承担责任。据此,李某的父亲的全部遗产只有40000元,而他欠银行50000元,是否还有别的债务也未可知,但不论他有多少债务,李某也只负有偿还40000元的义务。当然,李某如果自愿替父亲偿还全部债务的,法律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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