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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表示死不继承可以不赡养吗?

(一)明确表示死不继承可以不赡养吗?

问:张某有兄弟5人,现父母年老体迈,已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张某兄弟5人共同赡养。张某兄弟当中有4人在农村务农,只有大哥在外地工作。最近大哥大嫂回来说,父母去世后他们不要父母的遗产,现在也不要负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请问,张某大哥这样做合法吗?

答:这样做不合法,“死不继承”不能作为“生不赡养”的理由。理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24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样规定充分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互统一的原则。但是,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一般来讲,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则不能放弃。义务一旦为法律所规定就成了法定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继承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张某大哥的说法是错误的,不论他是否继承遗产,目前他都必须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

 

(二)妻子死亡后,其结婚时娘家陪嫁的财产,应不应该由娘家收回?

问:何某某与梁某某于两年前结婚,婚后无子儿,母亲去世,结婚时,何某某之父送给女儿四只金戒指、一串金项链、一副金耳环。今年春天,何某某因患肝癌死亡。何某某之父现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比较困难,他认为女儿已死,当初陪嫁的财产应由自己全部收回,梁某某不同意。请问何某之父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何某之父的做法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何某某之父陪嫁给女儿何某某的财产,属于赠与财产,从赠与人交付赠与物时起,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就是说,当何某某接受了父亲送给的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之后,这些财产就成为何某某所有,何某某死后,这些财产就成了她的遗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梁某某与何某某虽然结婚时间较短,但不影响其以配偶身份继承何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何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梁某某和何某之父。由于何某某之父生活比较困难并且丧失了劳动能力,在分割遗产时,应适当的多分给何某某之父一些。

 

(三)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确已悔改而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继承权是否丧失

问:陈某的母亲在文革时期被定了“地主婆”、“黑五类”,当年陈某18岁,多次批斗母亲,并辱骂她,会后不让她回家吃住,使其浪落街头,陈某姨母把其母亲接到她家照顾。粉碎四人帮后,陈某和母亲有了些来往,并经常送些衣物,并多次恳求母亲恕陈某的错误,母亲总说,她不怨恨陈某,是四人帮造的孽。落实政策后,退回母亲抄家物质,并发还房屋。后来母亲去世,姨母说陈某当年遗弃生母,无权继承遗产。请问,陈某是否真的丧失了继承权?

答:可以不确认丧失继承权。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3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这条规定有利于促使那些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的人改正错误,改恶从善。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对于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应丧失继承权,而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的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确有悔改表现;二是要得到被遗弃或被虐待人的宽恕。从陈某反映的事实来看,陈某在“文化大革命”中批斗母亲,当众辱骂并不准她回家吃住,使其流落街头,按陈某当时的表现应当认定为遗弃被继承人,并由此而丧失继承权。但粉碎“四人帮”后,陈某逐渐从“极左”的束缚下解脱出来,对自己以前的行为表示痛悔,请求母亲宽恕,并在实际上有悔改表现,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而陈某的母亲对陈某的行为已表示谅解和宽恕,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确认丧失继承权。

 

(四)母亲在料理外祖母的丧事期间死亡,外祖母遗产怎样继承

问:最近,李某的外祖母病故,李某的母亲料理丧事期间,因食物中毒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祖母遗下房子五间,本应由李某的母亲和舅舅共同继承,由于母亲死亡,李某的舅舅认为李某外祖母的遗产应由其继承,李某认为舅舅的做法不正确,其母亲应继承的份额应由李某、李某的姐姐和父亲继承。李某的主张是否正确?

答:李某的主张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其应得份额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在法律上叫做“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李某外祖母死亡后,应由李某的舅舅和母亲共同继承遗产,由于李某母亲在取得遗产前死亡,而且李某的母亲没有放弃对李某外祖母的继承权,这样李某母亲应继承的那份遗产就发生了法律上的“转继承”,应由李某母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亦即李某、李某的父亲、李某的姐姐共同继承,而不是由舅舅一人继承李某外祖母的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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