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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导读

(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一)对被监禁服刑的人,刘某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刘某,女,27岁,个体工商户,住广州市海珠区,2006年与宋某自愿结婚,婚后没有子女。2008年5月,宋某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押送新疆某劳改农场服刑。刘某对宋某所作的事情痛恨至极,在宋某服刑不到一年时,欲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解除她与宋某的婚姻关系,但她不知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原告可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到哪个法院起诉,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享有该案的管辖权。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却不利于当事人起诉和法院办案。本案的被告是被监禁、丧失人身自由的人,被关押在新疆某劳改农场服刑,如果让原告去被告被关押服刑地起诉,一方面对于原告来说诉讼成本非常高,另一方面对于受案人民法院来说,也不便于审理案件。所以,民事诉讼法对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做了例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 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于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 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此,在本案中,原告住所地是广州市海珠区,因而,原告可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解除她与宋某的婚姻关系。

 

(二)张某生要求和其妹张某艳共同继承其母的遗产,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问:张某生和张某艳系兄妹关系,原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现张某生居住在广东省东莞市,张某艳居住在湖南省郴州市。原、被告的母亲李某仍住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2008年3月,李某的心脏病复发,卧床不起,张某艳专门请假回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照顾病重的母亲,期间张某生只回家看望了老母亲一次。2008年10月3日,李某病重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死亡时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留下商品房两套,现金5万,家具若干。在分割遗产时,张某艳提出,她在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因此损失了工资奖金等收入,应当分得5万元现金和商品房1套。张某生不同意,双方为分割遗产发生争执。张某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为其公正地分割遗产。请问:张某生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答:张某生应当向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这是一起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被告和遗产分别位于三个不同的地方,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必须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但是,在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案件必定要涉及到对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和遗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数量、权属等具体问题的调查、勘验、评估和认定,同时,也涉及到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问题。因此,如果被告人的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或者被继承人住所地不一致,甚至很远,让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类案件,办案人员在调查核实证据上或者财产保全上将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势必会增加办案成本,也会加重当事人的讼累,无法实现经济诉讼的目的。所以,民事诉讼法对此类案件作了特殊的规定,即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所以,本案原告张某艳只能向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享有专属管辖权。

 

(三)王某现居住在美国,李某欲起诉与其离婚,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问:王某与李某(女)于2003年在东莞市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2005年王某在美国的姐姐邀请王某去美国旅游。王某一直很想去国外开开眼界,他与李某商量后,决定趁着假期去趟美国。到美国后,王某一边玩,一边打工,挣得的工资要比国内高出好几倍,每次李某打电话催他回国,王某都说挣够钱后再回去。二年过去了,王某始终没有回国的意思,而且电话也越来越少。2008年3月份,李某从朋友处获知王某在美国已经另交了新女友,而且无回国的打算。李某非常愤怒,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现在李某居住在东莞市东城区。请问:李某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

答:李某可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起诉。理由如下:

本案是一起涉外离婚诉讼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国外,一方当事人在国内,国内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如果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国内当事人会造成非常大的困难。因此,民事诉讼法对此类纠纷规定了特殊的管辖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据此,本案中,李某可以向其住所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起诉王某,要求离婚。即使王某在美国提起了离婚诉讼,李某也可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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